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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6-01-29]

内蒙古师范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保障培养质量,促进学校高层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师范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等学力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攻读硕士学位的一种教育形式。

第三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分为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两个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内蒙古师范大学名称举办同等学力工作的各类办学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开展同等学力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同等学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的管理方式。同等学力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各专业学位论文指导学院共同组织实施根据不同职能,统筹指导、分类管理同等学力工作的组织与运行,规范执行国家学位相关政策,按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第六条 研究生院主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以及学位论文水平认定阶段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学位申请资格的审核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与送审

学位授予和学位信息上报

配合做好协同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专业知识水平认定阶段的管理与教学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制定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宣传,报名资格审查、报到注册;

按照各招生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教学、课程考核和水平认定,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组织同等学力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结业证书的审核与发放;

协调各相关教学单位做好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撰写指导工作配合做好协同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学位论文指导学院按照学校同等学力工作相关规定,负责申请人员论文选题、开题、撰写、评阅、答辩、授予等具体组织管理与实施,配合做好协同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

 拟申办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须依托相应硕士学位授权点,具备较强的培养能力,并有完整的培养计划和相应保障措施。至少有一届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第四章 招生宣传与报考要求

第十条  招生宣传

(一)招生宣传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学校名义统一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招生宣传材料对外招生(含网络招生宣传)。严禁虚假宣传,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

(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的招生宣传工作,制定符合规范且可行的招生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三)对已获得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符合学校招生简章中提出的其他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名程序

(一)网上注册信息

同等学力申请人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网址:https://tdxl.chsi.com.cn/tdxlsqxt/index.html)进行网上报名注册,按要求完善相关信息。

(二)报名资格审查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同等学力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者方可进行现场确认。

(三)现场确认

同等学力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确认,按规定采集图像信息,并打印资格审查表。

(四)报到登记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同等学力人员,按规定办理报到手续并缴纳学费后,正式成为学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逾期未缴纳学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培养方案与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培养方案要求如下:

(一)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各招生专业的培养标准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二)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培养方案组织对同等学力人员开展课程教学和学习。

第十四条  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考核要求如下:

(一)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学习,课程教学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

(二)课程考核参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标准执行。

(三)指定专人按要求做好课程考核结果登记和考核材料的留存工作。

第六章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须通过学校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和国家统考科目水平认定后,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认定阶段。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包括论文的选题、开题、撰写、评阅、答辩等,并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对通过硕士学位水平认定、符合条件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学习年限自通过资格审核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须在4年内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全部学习最长年限为6年。逾期者不再接收学位的申请。

第八章 学费的收缴及管理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办学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学校审议并公示的收费标准和年限执行。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执行,学费全额上缴至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经费管理与保障,确保教学日常运行。按照每年实际支出拨付给办学单位教学经费,凡涉及人员授课、管理等劳务支出,纳入学校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主动放弃学习或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同等学力人员违规收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参加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