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事业编制外的其他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为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之和,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月党费按计算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3.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和离退休补贴三项之和。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按照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或去外校、外单位学习、工作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可以代收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员交纳党费的总原则,认真核定每位党员的党费缴纳基数,并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在此基础上,按照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收到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后,应当填写《党费证》,作为党员及时交纳党费的依据。
1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一般每月领取工资后一周内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总支汇总后要每季度(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前、4月1日前、7月1日前和10月1日前)将收取的党费交至财务处,凭内蒙古师范大学内部进账单连同《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交至党委组织部换取收据。校党委组织部将内部进账单作入账凭证,将《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备案。
12.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和党总支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包括教育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场地费、制作费;集体外出学习的交通费、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费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可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章、奖品及表彰会议会务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包括购买慰问品和发放慰问金。其中生活困难党员是指: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党员;老党员是指:建国前入党和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党员、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离退休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学校下拨党费的使用由学院党总支研究审批。
5.从党费中报销费用,需由本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出具情况说明,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由学院党总支审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学校财务处从党费中列支。在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工作中需要发放慰问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调查摸底,确定发放对象和支出金额,按以上程序审批支取现金。
三、党费管理
1.学校党委每年按规定比例(一般为总额的50%)上缴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后,将全校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剩余的50%的一半(离退休职工按100%)下拨党费使用额度,由学院党组织负责管理使用。其余留存部分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履行审批职责。
2. 学院党员费用由党支部收缴,学院配套党务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4.学院党组织认真落实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每年由校党组织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之前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
201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