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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与学业成绩管理规定

[日期:2009-03-25]

    考试与学业成绩的管理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考试是评价学生的基本标准,也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进而检查和评定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的必要手段,也是评价教师教学的重要依据,是教务管理的重中之重。为了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成人考试的管理,我们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考 试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考试的比例不超过30%。具体比例也可由各教学院、系确定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条 学生考试须依据学习考勤,凡听课不足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确因特殊情况,需有相关证明,并持有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的证件,方可考试,或申请缓考。成绩不合格者可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合格者须重修。
    第三条 考生须持学生证进入考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坐。考试开始后不得交头接耳。凡有夹带、抄袭、谈话、传条等违反考场纪律者,均视为作弊,按零分处理。情节恶劣者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条 结业考试要安排在授课后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试卷经统一印制,按标准制卷,留装订线。
    第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将全部试卷进行密封,试卷不得暴露姓名。
    第六条 同一专业不同站点的考试,要在同一时间用同一份试卷。
    第七条 评卷。各教学点带回考试试卷,要由分管成人教育的领导指定时间、地点,组织各教研室进行评阅,评卷结束后,由工作人员进行登分,一式两份,一份开学后一个月内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夜大部,另一份同试卷保存备查

第二部分 学业成绩管理

    第八条 学业成绩的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评估与检查的重点项目。学校决定从2003年开始,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成绩均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电子注册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上报的成绩单要注明年级、课程、班级、任课教师、评卷老师、填报人,分管成人教育的领导签字后按规定时间上报。
2、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夜大部接到各院、系报来的成绩要及时注册并在网上公布,各院系可核对查实,有疑义者可按有关程序进行修改。
3、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上报考试成绩者,要由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告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延时上报。无故不报或因个别人工作失职要进行通报。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一学期未听课者,虽允许考试但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三门课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并报函授夜大部办理手续。
    第十条 本科生在最后一学期考试前要撰写毕业论文(有条件的可进行答辩)。
    第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所学课程,不缺勤,无违纪行为,考试成绩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可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评为优秀学员,并在毕业生登记表中“学校意见”栏内加注评语,发优秀学生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对在规定教学时数内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或因故中断学习一年之内者,按肄业处理,发肄业证。在籍、交费并按规定参加学习,未达到毕业、肄业者发单科结业证。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3年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在内蒙古师大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