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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定

[日期:2009-03-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是指对经过全国成人高考后被正式录取的各办学层次、各办学形式、各语种授课的成人学生的教育。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同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一样,是学校整体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均纳入学校总体发展的规划,并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作为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编报、对外宣传、招生录取、教学与教务管理、毕业生审核、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全校成人高等教育学费的收缴、分成及支出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 成人高等教育的计划申报与招生

  第六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层次和形式主要包括:专科、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的函授、夜大学、脱产班及第二专科学历教育等。

  第七条 要求申办新专业(含本科、专升本、专科)的院、系、部,须于当年的9月底之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申办的新专业名称要规范,专升本层次的专业名称要和教育部2000年公布的专业名称相符合。

  第八条 申办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社会急需;

  2、生源充足;

  3、本单位师资、教材、管理等条件具备;

  4、有申办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简介、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或参考资料)及任课教师等。

  第九条 申办新专业必须写出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社会急需情况,生源情况和本单位具备的条件。申办单位还需从继续教育学院领取《新专业备案表》,逐项填好并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申办报告一并交继续教育学院。经教育厅批准,新专业方可纳入招生计划。

  第十条 各院、系、部须于每年十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第二年招生计划。各办学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单位办学能力,提出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各单位的招生计划应包括招生专业、层次和计划招生数,并填写《成人招生计划申报表》,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招生计划原则上应申报本院、系、部专业范围内的专业,凡专业归属权不在本院、系、部的,申报前应征得有该专业归属权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控制数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出下一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在接到招生计划通知后,要积极组织生源,以保证招生计划的落实。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和录取工作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的原则:

  1、坚持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

  2、各专业招生计划能否调整,须经招生领导小组的批准;

  3、对蒙语授课的专业,在不违反招生录取工作政策的前提下,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院、系、部应及时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录取花名册、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所需的录取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垫支。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各院、系、部应及时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教务与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成人高等教育,根据本单位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务与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中的招生计划及宣传、考务组织、录取、毕业审核、办理与发放毕业证等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各院、系、部应给予积极配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订,授课教师的选派、教材选购及教学管理等环节,由各院、系、部承担。

  第二十条 与盟市及其它院校合作办学,要有正式签定的合作协议,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教学点的建立,本科层次的专业(含专升本)原则上不能低于盟市政府所在地;专科层次的专业,不能低于旗县政府所在地。各院、系、部要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务与教学管理。对各教学点的教学检查、教学评估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院、系、部应予以密切配合。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部在新生第一次面授期间,应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入学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风教育、规章制度教育等。

  第二十二条 新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由变动学籍者本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单位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变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计划不能照搬普通设计教育的教学计划,应在保证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同时,开设一定数量的综合性和实践性课程。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部在安排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任务时,应严格执行2002年重新修订的《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部在选派成人高等教育的任课教师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讲课教师必须是在全日制本科专业担任相同课程的主讲教师;

  2、在各专业教学计划所设全部课程中,应有1/2以上的课程由副教授、教授承担主讲任务。

  第二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各类考试工作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考试工作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院、系、部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考试成绩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登录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部要安排好各专业的教学,做好毕业生电子注册的准备工作。凡未取得正式入学资格、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学籍材料不齐全者,一律不允许毕业。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部应做好教材的征订与发放工作。提倡各院、系、部自编适合成人高等教育的教材和自学指导书。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本科毕业生中申请学士学位者,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施行。

第四章 成人教育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经费管理主要指对成人学生所交纳的学费的管理。成人学生学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缴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部所收缴的学费要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的分成比例划拔。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财务处收缴学费。对规定时间内不能交纳学费的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部除学费、教材费(含自学指导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成人学生收取其它费用,违者责任自负。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部按规定足额上缴学费后,按计划使用学校教学资源时不再交纳费用。成人学生的住宿费和医疗费由学生自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内蒙古师范大学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