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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10-20]

  各盟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强化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规范其办学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与管理
  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途径。各有关高校及承办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人,严禁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擅自设立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活动。各盟市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所属范围内函授教学站点的日常管理。我厅将严格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备案审批手续,加强监督检查, 切实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二、规范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1、凡区外高等学校在我区设置的函授站,应面向我区资源相对缺乏的本科层次的紧缺专业,每所区外高校在我区设置函授站一般不超过三个,暂不批准区外高校在我区设置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和技工学校)或盟市级以上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含企业办)。严禁各有关高校将学历教育办学权授予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2、区内高校在盟(市)设置函授站和教学点,每个盟(市)一般不超过二个。区内本科层次的校外教学点,只允许在高职高专以上的学校设置;专科层次的校外教学点,只允许在中专以上的学校设置。
  3、医学、艺术、英语类专业暂不开展函授教育。
  4、设置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须由主办学校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登记表》,并与依托单位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其中,设置函授站,须经所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我厅审批备案;区内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须报我厅备案。
  5、设置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须于每年4月底以前提出申请,我厅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审批备案手续,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6、经批准设立的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如停办或停止招生等需报我厅备案。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自动取消办学资质,再招生时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基本条件建设
  1、各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必须有与在校生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和学生生活需要的固定校舍。租赁校舍办学的,租赁期不得少于5年。
  2、各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满足所设专业实验教学需要的教学实验室。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租赁当地有关地高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学实验室,但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各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必须按规定自行配备多媒体教学设施和微机室等基础设施,并保证其配置规模和档次能满足所设专业教学的需要。
  4、各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立专业对口并与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
  四、加强招生宣传和教学管理
  1、自治区将定期公布已注册登记的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名单(见教育厅网站),以杜绝不法机构和个人假借高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行为。各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不得自行制作发布学历教育招生宣传信息,要严格按照主办学校的有关规定,统一内容、限定形式,全面、准确地公布招生性质、学习方式、学历证书发放、收费等相关信息,并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2、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生源。严禁设立点外教学点或将其转包他人。严禁招收 “预科生”、“跟读生”,禁止招收区域外生源。
  3、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必须做到与主办高校成人教育同专业学生统一招生、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教学进度、统一命题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办理毕业证书、并实行教考分离。
  4、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应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主办学校要加强对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查,必须向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选派高质量的教师,主干课程一般由主办高校教师承担。
  5、主办学校要加强教育质量和教学过程的管理,协助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制定招生、教学、学籍和质量监控等制度和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保证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对办学条件差,管理工作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应及时调整。
  6、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特别是抓好实习教学。学生的实习时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实习成绩要计入总成绩。
  五、加强清理整顿
  为规范和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管理,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评估指标体系(附后),拟对现有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进行清理整顿。接此通知后,各函授站点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各主办高校应迅即对本校所有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是否已在我厅注册登记,在招生宣传组织、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并务于10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上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联系人:贾云,联系电话:0471—2856607。 我厅适时进行抽检。
  各主办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指导与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今后如出现违规招生和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厅将对违规学校给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等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8月5日
                       
附件: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工作评估细则(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