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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在盟市设点举办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管理办法

[日期:2009-03-25]

一、 设点目的及性质

     为使高中教师能就近接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各盟市教师培训的资源,缓解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学员经济负担过重现象,发挥送教上门、巡回教学等培训方式的功能,在利用好我校继续教育基地的同时,在盟市设点举办培训班,形成高中教师继续教育网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在盟市设点举办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就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进行的培训院校和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的办学行为。

    二、 设点条件与要求

1. 盟市所在地具备条件,才有资格设立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点。培训点不固定,每次视具体情况而确定。
2. 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积极性,有开展高中教师继续培训的具体计划。
3. 盟市教育所在地必须具有可依托的教师培训院校或教师培训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设施完备、服务完善的住宿条件。
(2) 具有六十名以上学员同时上机的机房。
(3) 教学环境好。
(4) 领导重视,积极性高,具有整套管理措施和办法。
4. 原则上,在一轮培训期间一个盟市只举办一次培训。

    三、 设点程序


1.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统计本盟市需要参加培训的学员人数,根据统计结果制定培训计划。
2. 根据双方意愿和互利的原则,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培训协议书,并确定培训方案。
3. 确定培训方案和具体组织办班意见。
4. 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院系制定教学计划,选派授课教师。
5. 组织实施培训。

    四、 双方职责


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学员的责任单位。职责是:
1. 负责制定本盟市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统计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的人数,编制学员花名册,组织学员参加培训;
2. 负责确定培训班地点,协调解决学员住宿和培训院校选派教师的住宿地点;
3. 参与并监督检查教学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培训院校反馈;
4. 选派班主任,做好学员管理。
培训院校是教学过程的实施单位。职责是:
1. 负责汇总盟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
2. 根据学员人数和具体条件确定开设专业及地点,并安排教学计划;
3. 选派授课教师和管理人员;
4. 实施教学过程;
5. 办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并管理学员档案;
6. 继续教育培训总结。

    五、 授课教师选派及其管理


1. 授课教师原则上从内蒙古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导师队伍中遴选,具体由院系、部选派。
2. 特殊专业或者特别需要的教师可从校外聘请,但必须符合选派教师的条件。
3. 选派教师的条件:
(1) 政治业务素质强、热爱继续教育事业;
(2) 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具有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验;
(3) 继续教育方面有一定研究、有成果;
(4)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优秀讲师。根据需要也可从当地聘请部分专家教授。
4. 授课教师的管理
(1) 院、系、部不得以校内教学工作繁忙等理由,拒绝选派教师或选不符合条件的教师承担继续教育授课任务。
(2) 院、系、部选定教师后,被选教师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
(3)培训期间,如出现授课教师不到位或酒后上课、私自减少课时等情况,则按“内蒙古师范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4)授课教师由所在院系部管理,其授课时数和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六、学员的组织及其管理


1.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组织学员的责任单位,应积极组织,认真管理。
(1) 培训点要根据所开专业和学员人数,安排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
(2) 班主任要实行跟踪负责制。负责学员报到、发放教材资料、组织学员上课,帮助学员解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在教师和学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2. 学员管理
(1)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和权利。培训点应认真组织学员参加培训,杜绝学员以工作忙为由,只报名而不参加培训现象。
(2) 严格考勤制度,凡听课时数未达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继续教育证书。
(3) 组织学员认真学习“高中教师继续培训学员守则”,严格遵守继续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03年3月30